○小面额现金是指10元及以下的人民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小面额现金供应工作的业务开展、实施,满足社会对小面额现金需求的供应工作,最大程度地方便开户单位及群众兑换。
○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地点为各营业网点指定兑换窗口。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①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②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遇有印刷字迹、涂写字迹的人民币可在银行网点无偿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