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乙方:
为了给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服务(以下简称ETC服务),甲方根据其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代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行吉通卡及车载电子标签设备,并就乙方在甲方办理银行账户签约及高速公路通行费扣款等事宜约定如下:
一、吉通卡定义及功能
1.吉通卡是由甲方代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行的印有甲方标识的行业记账卡,是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实名制专用IC卡,卡内记载用户及车辆信息。
2.吉通卡采用实名制开户,用于非现金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乙方需在甲方一站式综合服务网点签约绑定信用卡作为支付账户。
二、电子标签定义及其功能
1.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高速公路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
2.电子标签必须与吉通卡配合使用,并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专车专用,即一车一卡一标签,方可在ETC车道内实现不停车通行。
三、吉通卡及电子标签的申领
1.乙方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信用卡、车辆行驶证及其他相关资料,驾车到甲方一站式服务网点办理申领、安装、激活等业务。如车辆所有人非乙方本人,需同时携带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须同时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乙方申请吉通卡签约绑定信用卡后,作为使用吉通卡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指定扣款帐户,乙方授权甲方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绑定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扣划指令从该信用卡帐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
2.乙方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签约,应根据申请签约吉通卡车辆车型系统计算对应所需保证金,乙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应不低于其相应保证金金额,即使用同一信用卡作为签约绑定帐户的车辆累计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卡片固定额度。
具体车型保证金标准为:一型客车(七座及以下)¥2000元/辆。
3.乙方需保证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提供虚假资料,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可能后果。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吉通卡的代理发卡、销卡、发票打印、资金清算、信息查询等服务。甲方负责安装、激活电子标签。
2.甲方负责将乙方建行信用卡账户签约为乙方吉通卡的指定扣款账户。
3.甲方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绑定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扣款数据对乙方吉通卡签约信用卡账户进行扣款。
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吉通卡的签约信用卡账户扣款记录明细,并做好相关服务解释工作。
5.当乙方使用信用卡作为吉通卡签约银行账户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信用卡约定还款账户签约业务,便于信用卡还款。
6. 甲方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7.若乙方吉通卡签约的信用卡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卡片状态为挂失、止付、冻结等异常情况造成甲方批量扣费失败,甲方将代为垫付相应通行费用。同时以发送黑名单的方式通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停止以该信用卡付费的全部车辆在高速公路ETC通道通行,直至该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且可用余额充足。
8.若乙方累计欠款超过90个自然日后,甲方仍不能通过乙方ETC签约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扣费成功,将视同乙方主动违约、签约关系同时失效,甲方将强制从与吉通卡签约绑定的信用卡中扣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办理吉通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同意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客户服务协议》及车载电子标签说明书正确使用车载电子标签及吉通卡。
2.乙方同意提供办理吉通卡及车载电子标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乙方需变更吉通卡签约信用卡账号、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到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乙方签约车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营业机构办理解约手续。
5.乙方吉通卡或车载电子标签丢失,可到甲方营业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吉通卡挂失后又找回、且未补换新卡的可办理解挂业务。
6. 乙方吉通卡或车载电子标签损坏时,可到甲方营业机构办理更换手续。
7.乙方认可和接受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并授权甲方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扣款数据从乙方吉通卡的签约绑定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乙方应保证其吉通卡签约绑定的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余额或可用额度充足。
8.乙方使用信用卡作为吉通卡签约银行账户时,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信用卡约定还款账户签约业务。
9.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载电子标签及吉通卡,使用过程中须保证车载电子标签、吉通卡与签约车辆一一对应,吉通卡及车载电子标签仅限于签约车辆使用。
10.乙方不得自行安装、拆卸车载电子标签,或擅自移用到其它车辆上。
11.乙方签约的信用卡因卡片损坏、挂失换卡、风险换卡、邮寄未达换卡等原因造成信用卡卡号发生变化的,需本人持激活后的新信用卡到甲方营业机构进行签约账户变更操作。
六、使用约定
(一)电子标签使用约定
1.车载电子标签应由甲方工作人员安装。
2.电子标签免费维修期为自安装之日起两年内。因非人为原因损坏的电子标签,在免费维修期内的,乙方可到甲方一站式服务网点免费维修或更换。人为原因或免费维修期满后发生损坏的,乙方须按甲方ETC设备采购成本支付相应成本费或维修费用。更换及维修电子标签,乙方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行使证。
3.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之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否则可能造成电子标签损坏或电池爆炸等后果,乙方须自行承担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而遭受的损失。
4.部分进口车辆玻璃夹层内含金属丝和车辆防爆膜会影响电子标签的使用效果,建议车辆防爆膜乙方在电子标签安装人员指定位置自行割掉防爆膜(边长约为10cm×7.5cm)。若乙方选择安装电子标签,由此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如因车载电子标签设备问题或说明书告知义务不完整造成乙方发生车损(如设备短路等引起自燃)及其他损坏的,客户提出异议时,由电子标签生产厂商负责解决,甲方给予乙方积极协助。
(二)吉通卡的使用约定
1.乙方成功申领吉通卡、电子标签后,在ETC通道通行时,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电子收费系统将记录乙方绑定车辆通行信息,并将记账成功的乙方绑定车辆通行费信息批量发送至甲方。甲方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传输的通行费信息从乙方吉通卡签约绑定的信用卡中划转相应资金,乙方对此种操作方式表示认可并接受划转。通行费将以消费交易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不计个人积分,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需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关于信用卡还款规定还款。
2.乙方吉通卡签约绑定信用卡帐户出现可用额度不足,或注销、止付、冻结等不能正常扣款的情况,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甲方的业务约定,甲方将生成黑名单,自甲方将黑名单传递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4小时内生效,停止乙方使用吉通卡支付通行费,具体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垫付黑名单发送到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后满24小时之前产生的通行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的追索权,乙方保证及时偿还应付款项。当乙方全部清偿上述应付款项且甲方将偿还情况通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48小时后,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恢复乙方吉通卡使用。
3.乙方同意使用吉通卡签约绑定的车辆进行高速公路通行费支付均视同于乙方本人使用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吉通卡,若遗失,乙方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车辆所有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到甲方营业机构办理挂失,挂失申请于甲方正式受理乙方挂失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吉通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办理挂失新开业务,乙方须到甲方一站式服务网点办理,并按照甲方ETC设备采购成本支付相应成本费。
4.乙方在成功申领吉通卡和电子标签后,若不再继续使用的,可按照甲方规定申请办理吉通卡注销手续。如乙方同一银行帐户绑定有多张吉通卡的,可对其中部分吉通卡进行注销,注销自甲方受理乙方注销申请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如乙方将同一银行账户绑定的全部吉通卡注销的,自甲方受理乙方注销申请45个自然日后注销方可正式生效。上述注销生效时间均以甲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乙方吉通卡注销正式生效前发生的通行费仍然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在信用卡绑定的全部吉通卡注销生效后,方可办理该签约绑定信用卡的销户手续。
6.因非人为原因造成吉通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需持吉通卡到甲方一站式服务网点免费更换。人为原因发生损坏的,乙方须按照甲方采购成本支付成本费进行更换。
(三)特别约定
1.甲方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绑定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扣划指令,从乙方签约银行帐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甲方不对扣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乙方就收取款项标准及金额等问题产生异议,应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进行解释。因扣款数据原因造成扣划错误的,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若乙方发生逃漏通行费的行为,甲方有权以发送黑名单的方式停止客户车辆在高速公路ETC通道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权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追缴客户逃漏的通行费,同时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吉通卡和电子标签。乙方不得以篡改、伪造或者其他方式破译吉通卡和电子标签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否则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终止高速公路ETC通道通行服务的后果。
4.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应保证吉通卡和电子标签处于正常状态,吉通卡正常插入电子标签中,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5.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使用电子标签通行发生争议时,乙方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提供证据,事后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6.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道路提供方将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时,乙方须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通行费,同时,乙方须妥善保存现金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7.电子标签、吉通卡与签约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签约车辆、电子标签及吉通卡的一一对应,专车专用,若违反本约定应以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8.乙方在驾驶安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须遵守当地通行管理规定。
9.乙方对吉通卡所记录的通行交易明细有异议,应当自争议交易之日起30天内向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出。
10.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就ETC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吉通卡和电子标签有效期均为10年,分别自吉通卡激活、吉通电子标签办理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将不能使用。
12.乙方需打印通行费发票时,在甲方签约的信用卡账户须已发生高速公路通行费扣款记录,甲方依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扣款记录为客户打印发票。甲方提供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查询打印周期,发票只能打印一次。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八、违约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即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九、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事项
1. 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在其营业渠道张贴通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修改内容张贴通告或通知乙方一定时期后执行,乙方如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修改内容施行前向甲方申请注销吉通卡,乙方既不申请注销吉通卡,又不执行修改内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甲方最新通告为准。
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解约时终止合作之日终止。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领取并知晓本协议全部内容。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